北京化工大学教师行为规范

发布时间:2018-05-30

关于印发《北京化工大学教师行为规范》的通知


各二级党组织

各学院、部、处及校直属单位:

《北京化工大学教师行为规范》已经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共北京化工大学委员会

北  京  化  工  大  学

2018529

北京化工大学教师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提升教师个人品行和职业操守,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立德树人,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根据《北京化工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北京化工大学教师的基本行为准则,是对教师个人品行职业修养道德操守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化工大学全体教师。具体包括北京化工大学聘用的各类型教学、研究人员(含博士后)及以北京化工大学名义从事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教授、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等人员。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四条  作为公民,应该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围绕社会发展需要提供专业社会服务。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义,引领社会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确研判社会舆情,传播先进思想文化。言行雅正,举止文明

第五条  作为师者应该热爱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教师。恪尽职守教书育人,甘于奉献,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质保量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坚持立德树人,做好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严格要求学生,真心关爱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终身学习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

第六条  作为学者,应该弘扬科学精神,积极开展学术研究。严谨治学,诚实守信。勇于探索,求实创新。有错必改,精益求精。积极钻研,不耻下问。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坚决遵守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

第七条  作为教职员工应秉承宏德博学,化育天工校训爱国爱校,发扬民主、顾全大局。遵守学校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形象和声誉,促进校园和谐稳定。积极支持参与学校、学院的民主管理与监督,积极投身学校综合改革和发展建设,立足本职岗位努力争创一流业绩。

第三章  违规行为

第八条社会生活中的违规行为:

(一)制造、传播谣言或者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从事损害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利用职务之便或者通过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不正当手段为本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采取谩骂、侮辱诽谤、恐吓威胁打击报复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工作或生活

(四)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

(五)组织、支持、参与色情、吸毒赌博违法犯罪活动;

(六其他有损国家利益、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九条  教育教学、科研工作中的违规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社会伦理的言行;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反学校章程、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的言行;

(三)在招生考试、推优评奖、职务评聘、保研等工作中弄虚作假、****;

(四)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五)违反国家、学校的保密管理规定,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后果;

(六)其他违反学校教学、科研管理规定和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十条  处理与学生关系方面的违规行为

(一)侮辱、恐吓、歧视、讽刺、挖苦、体罚学生或教唆学生侮辱、恐吓、歧视、讽刺、挖苦其他学生;

(二)向学生或家长索取或变相索取各种形式的财物,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三)侵占学生的学术成果;

(四)利用教师身份要挟或威胁学生打理私人事务;

(五)与有利益关系的学生谈恋爱;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六)其他破坏正常师生关系、不利学生健康成长的行为

第十一条  处理与同事关系方面的违规行为

(一)干扰或妨碍他人开展正常的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

(二)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伪造证据,以举报、造谣等形式恶意中伤他人;

(三)对同事实施性骚扰或与同事发生不正当关系;

(四)恶意泄露他人隐私;

(五)其他破坏正常同事关系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十二条  处理与学校关系方面的违规行为

(一)从事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兼薪行为;

(二)在正常工作期间,未经学校允许擅自离岗、擅自(境);

(三)本人或指使他人寻衅滋事,聚众闹事扰学校正常工作秩序,故意破坏或煽动他人破坏学校设备、设施;

(四)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伪造证据,以举报、造谣等形式恶意损害学校形象、声誉;

(五)未经学校允许,擅自使用学校的有形或无形资产、资源;

(六)其他损害学校形象、声誉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  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中明令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教师违规行为的举报、受理、立案、调查、处分、申诉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学校管理人员、外籍专家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经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