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化工大学教师行为规范》的通知
各二级党组织
各学院、部、处及校直属单位:
《北京化工大学教师行为规范》已经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共北京化工大学委员会
北 京 化 工 大 学
2018年5月29日
北京化工大学教师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提升教师个人品行和职业操守,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立德树人,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根据《北京化工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北京化工大学教师的基本行为准则,是对教师个人品行、职业修养和道德操守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化工大学全体教师。具体包括北京化工大学聘用的各类型教学、研究人员(含博士后)及以北京化工大学名义从事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教授、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等人员。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四条 作为公民,应该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围绕社会发展需要提供专业社会服务。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义,引领社会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确研判社会舆情,传播先进思想文化。言行雅正,举止文明。
第五条 作为师者,应该热爱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教师。恪尽职守,教书育人,甘于奉献,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质保量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坚持立德树人,做好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严格要求学生,真心关爱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终身学习,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
第六条 作为学者,应该弘扬科学精神,积极开展学术研究。严谨治学,诚实守信。勇于探索,求实创新。有错必改,精益求精。积极钻研,不耻下问。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坚决遵守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
第七条 作为教职员工,应秉承“宏德博学,化育天工”校训,爱国爱校,发扬民主、顾全大局。遵守学校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形象和声誉,促进校园和谐稳定。积极支持和参与学校、学院的民主管理与监督,积极投身学校综合改革和发展建设,立足本职岗位努力争创一流业绩。
第三章 违规行为
第八条社会生活中的违规行为:
(一)制造、传播谣言或者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从事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利用职务之便或者通过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采取谩骂、侮辱、诽谤、恐吓、威胁、打击报复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工作或生活;
(四)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
(五)组织、支持、参与色情、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六)其他有损国家利益、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九条 教育教学、科研工作中的违规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社会伦理的言行;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反学校章程、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的言行;
(三)在招生考试、推优评奖、职务评聘、保研等工作中弄虚作假、****;
(四)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五)违反国家、学校的保密管理规定,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后果;
(六)其他违反学校教学、科研管理规定和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十条 处理与学生关系方面的违规行为:
(一)侮辱、恐吓、歧视、讽刺、挖苦、体罚学生或教唆学生侮辱、恐吓、歧视、讽刺、挖苦其他学生;
(二)向学生或家长索取或变相索取各种形式的财物,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三)侵占学生的学术成果;
(四)利用教师身份要挟或威胁学生打理私人事务;
(五)与有利益关系的学生谈恋爱;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六)其他破坏正常师生关系、不利学生健康成长的行为。
第十一条 处理与同事关系方面的违规行为:
(一)干扰或妨碍他人开展正常的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
(二)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伪造证据,以举报、造谣等形式恶意中伤他人;
(三)对同事实施性骚扰或与同事发生不正当关系;
(四)恶意泄露他人隐私;
(五)其他破坏正常同事关系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十二条 处理与学校关系方面的违规行为:
(一)从事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兼薪行为;
(二)在正常工作期间,未经学校允许擅自离岗、擅自出国(境);
(三)本人或指使他人寻衅滋事,聚众闹事,干扰学校正常工作秩序,故意破坏或煽动他人破坏学校设备、设施;
(四)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伪造证据,以举报、造谣等形式恶意损害学校形象、声誉;
(五)未经学校允许,擅自使用学校的有形或无形资产、资源;
(六)其他损害学校形象、声誉及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 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中明令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教师违规行为的举报、受理、立案、调查、处分、申诉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学校管理人员、外籍专家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经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