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化工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9-07-11

关于印发《北京化工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党组织

各学院、部、处及校直属单位:

《北京化工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共北京化工大学委员会

201977

北京化工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职工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有关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和关于北京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京教工〔2019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化工大学全体教职员工和其他聘用人员,以及其他以学校名义从事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工作的**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博士后等。

第三条  师德建设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师德建设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各学院、机关部处及校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具体落实,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教职工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处理事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对师德失范行为实施“一票否决”: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和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教师的形象和学校的声誉,或危害国家安全、违反法律法规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活动。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未经学校同意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侮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生,在教育教学及科研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在工作时间从事炒股、经营微商、网上购物、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事务,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存在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学术经历、不当署名、一稿多投、买卖论文等,或滥用学术期刊、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助学助困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在工作期间未经学校允许脱离工作岗位、出国(境)。

(九)索要、收受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赠送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以营利为目的推销、代购未经学校审定的教材或教辅资料,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借开会、调研、培训等名义用公款旅游。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处理方式

第六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严管与厚爱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相应机构给予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对学生、其他教师和学校利益危害不大,且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可由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委托专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

(二)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以下但不限于以下处理方式,视情况可单处或并处: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停止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以下简称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

(三)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市教委撤销其教师资格。

(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中共党员,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六)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八条  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负责师德失范相关事项审查认定的领导、组织、协调;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具体实施。具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二级单位发现教职工有违反师德行为或收到相关举报线索、材料的,应第一时间着手开展调查工作,收集汇总材料,进行事实认定,提出书面报告,上报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

(二)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接到书面材料后,根据情况责成相关部门成立调查小组,对被调查人员及相关事件是否违反师德情况进行核查。

在核查过程中,应听取被调查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当事双方均不应公开核查的有关内容。

被核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三)教师工作部根据核查情况,会同调查小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对核查为师德失范行为拟提交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进行处理的,教师工作部应告知被调查人员初步处理意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被调查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教师工作部将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讨论并形成拟处理意见,报请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五)教师工作部将审定结果和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拟处理人员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送达其本人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取留置送达、公示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同时将审定结果和处理决定送达各相关处理机构。

第九条 因师德失范行为受到处理人员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依规提出申诉、再申诉。

第十条  师德失范行为受到处理人员要积极整改,所在单位党政领导要对其谈话教育,督促其整改

第十一条  师德失范行为整改或纠正不到位的将继续延长“执行期限”,直到整改或纠正到位。

第十二条  因师德失范行为受到处理人员在“执行期限”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反师德情形的,“执行期限”期满后,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党组织委员会或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同意后报教师工作部,经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研究,党委常委会通过后可解除该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十三条  以下情形的情况反映可不受理:

(一)未提供具体事实和依据的;

(二)应由司法机关受理的;

(三)与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学校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无关的。

未提供具体事实和依据的举报,只登记备案,不予受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五条  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十六条  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学校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说明,并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如二级单位反复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应向学校做出检讨,学校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督导下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北京化工大学师德“一票否决制”实施细则》(北化大党发〔201833号)同时废止。